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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区妇幼卫生年报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4

发文字号

内卫妇字[2011]6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全区妇幼卫生年报有关内容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1]640号

2011年6月24日

各盟市卫生局:

  卫生部妇社司对《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部分指标进行了调整,已于2010年10月1日执行新的《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妇幼卫生年报工作,现将调整年报内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标调整
  (一)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的主要修改指标
  1.按照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分别上报产妇数;
  2.新增三个指标:产妇产前检查5次及以上人数,产妇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人数及产妇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人数;
  3.机构上报指标名称和定义有较多改动,请正确使用。
  (二)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的指标没有变化。
  (三)5岁以下儿童营养的评价标准仍然采用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全国妇幼卫生年报表使用手册》 提供的WHO关于5岁以上儿童的营养评价标准,可供参考使用。
  (四)“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改为“妇女常见病筛查情况年报表”,表中“应查人数”变为“20~64岁妇女人数”,指标定义不变;计算“妇女常见病筛查率”时分母不再除以3。
  (五)统计口径变化。原年报上报人群划分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新的《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要求,以省(区、市)为界按户籍分为本省户籍人口和非本省户籍人口,户籍人口上报5 张报表,非户籍人口上报1 张生命指标报表;省(区、市)内流动人口按户籍人口上报,不按非户籍人口上报。

  二、报表要求
  (一)按照新的《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要求,卫生厅将提供调整后的原始登记表、卡、册样式,供各级监测、上报、质控机构使用,不再统一印制。各地对报表内容不得自行修改,调整后的报表电子表格可登陆(https//fbya7a091b890968463487f1c7b605d30fc3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卫生厅门户网站→办事大厅→表格下载区下载。
  (二)各地使用新版年报软件或更新自用软件,要认真研究调整内容,做好培训工作。新版国报表的首次数据上报时间是2011年12月。

  三、监督管理
  盟市、旗县卫生局要按照新的《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统计监测的监督指导、逐级培训、质量控制等各项工作。督促各级监测机构按时,按要求统计、汇总、审核、上报纸质报表及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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