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粤工商明电[2007]143号
2007年11月8日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迎接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第三次现场会的召开,现就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全心全意、全神贯注、全力以赴投入到专项整治中来
党中央、国务院对这次专项整治行动高度重视,国务院于9、10月份分别在浙江、山东召开了两次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并决定第三次现场会在广东召开,国务院有关领导亲自带队到广东现场检查。为迎接这次现场会,省委、省政府于11月5号召开10万人电视电话动员大会,黄华华省长亲自作了动员部署,6号全省组织156人工作组分别下到9个市开展专项督查,明确我省专项整治行动要提前到11月底完成,并接受检查。全系统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克服松懈情绪和畏难情绪,以更加务实进取的作风,打赢这场专项整治行动攻坚战。
二、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三个100%、一个彻底”的目标按时保质完成
截止到11月5日,全省县城以上食品市场、 超市94.18%实现进货索证索票,乡镇、街道和社区83.71%的食杂店建立进货台帐,84.13%的市场内猪肉经营户、94.56%的超市与定点屠宰企业签订准入协议,共查处无照经营15562万户,其中取缔食品经营5524户。这跟到11月底提前完成“三个100%,一个彻底”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接下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全省工商系统一定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要进行拉网式检查。凡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食品市场、超市,要一个一个市场、一家一家超市引导和监督销售者建立进货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制度,不漏一个市场、不余一个超市;凡未建立进货台帐制度的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要将宣传手册、台帐发放到食杂店经营者手里,教会经营者记台帐,督促其及时填写台帐;凡发现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凡超市、市场内销售猪肉未与定点屠宰企业签订购销协议的,要责令其在限期内建立协议准入、购销挂钩制度。二是对已经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的经营者,要进行复查,要全面落实索证索票和台帐填写的质量,保证索取票证的种类和内容符合要求,台帐填写要及时全面,主要经营的食品能在台帐中找到相应的记录。各市工商局要针对薄弱环节,加大整治力度,确保“三个100%,一个彻底”的目标按时保质完成。
三、要以“三大”责任制为核心,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
(一)领导挂点督办责任制。11月初,省政府派出以正厅级领导为组长的督办小组,分赴全省9个重点市进行驻点督办。省局也建立了领导挂点督办责任制,每个局领导负责督办几个市工商局的整治工作,分片包干;同时,省局也派出以处级干部为组长的督办小组,分赴其他12个地级市进行驻点督办。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县局也要参照省局的做法,落实各级领导挂点督办责任,派出以局长、科长、股长为组长的督办组深入每个县(区)、镇,一级督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各级工商部门要将领导挂点督办分工情况报上一级工商部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落实所长属地监管责任制。基层工商所(分局)长要对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落实责任。最近,工商所刚刚升格,许多所长刚上任,正处于试用期。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如何,将作为所长转正考核的一项指标,不能完成任务或任务完成不达标的,不能转正。
(三)落实工商所分片包干责任制。工商所要建立健全分片包干监管责任制度,做到“四定”,即定地段、定人员、定任务、定职责,将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按照地域划分成若干个区段,执法人员应当对其负责范围区域内的食品经营户经营情况加强监管,并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要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任务分解到组、落实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任务不能完成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将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在整治工作期间,除省、市和上级工商部门的安排外,全系统干部原则上取消考察活动和休假安排,已经安排的考察活动也要取消,已在外考察的要尽快返回。因特殊情况确要出差的,必须经上级一把手批准同意。同时,要把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作为对单位和执法人员评议、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是未能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年底单位一律不能参加评优,个人一律不能参加评先进。
五、严明纪律,强化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工商部门要以落实一把手负责、领导挂点督办责任制、所长属地监管责任制和工商所分片包干责任制为重点,加强对专项整治各项措施的监督和检查,强化对专项整治的督导工作,确保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人。要把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作为对单位和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工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不遵守纪律、推诿扯皮、临阵退缩、不服从指挥,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要依照《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