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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证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2-06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5]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2-0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证书的通知

内卫发[2005]17号

2005年2月6日

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各盟市卫生局推荐,经卫生厅组织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批准下列人员开展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并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4年。凡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聘用证书的人员,同时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格。

  1.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名单(略)

  2.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诊断人员名单(略)

  3.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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