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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14

发文字号

浙价医[2015]1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14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浙价医[2015]112号

2015年5月14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社保局、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药监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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