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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尔多斯东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聚氯乙烯配套60万吨电石联产石灰综合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评审申请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5-12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11]48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1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鄂尔多斯东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聚氯乙烯配套60万吨电石联产石灰综合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评审申请的批复

内卫监字[2011]485号

2011年5月12日

鄂尔多斯市东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鄂尔多斯东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聚氯乙烯配套60万吨电石联产石灰综合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审核,卫生厅同意专家组对鄂尔多斯东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聚氯乙烯配套60万吨电石联产石灰综合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结论,准予该项目立项。

  该项目竣工验收前,你公司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报我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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