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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进一步做好餐厨废弃油脂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11-07-28

发文字号

内环函[2011]17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2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进一步做好餐厨废弃油脂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函

内环函[2011]174号

2011年7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贵办发来《转发进一步做好餐厨废弃油脂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职责,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没有对餐厨废弃油脂监督管理工作作出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不宜作为“制定废弃油脂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的依据。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做出了明确规定,没有对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分工要求。为了保证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监管工作持久有效开展,能够与国家有关部门工作对应,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不宜作为该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贵办《转发进一步做好餐厨废弃油脂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中“3、各地要明确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监督管理的执法部门,环保、公安、卫生、市容、农牧、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弃油脂监督管理工作”。文件把环保部门排在管理执法部门首位,似有牵头负责的意思)。《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清楚的说明餐厨垃圾收集、监管工作不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因此若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负责这项工作也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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