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5年8月5日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保证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一)委员会会议
1、会议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会议组织: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召开,由于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如不能按时到会,应提前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3、会议的内容: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协调有关单位提出制定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建议;研究部署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重大问题;各成员汇报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委员会办公室会议
1、会议组织:每月第一周召开,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分管业务处室的负责人参加。
2、会议内容:研究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研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研究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分析食品安全形势,评估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特殊情况,可由办公室主任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二、信息联络报告制度
为第一时间掌握全区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反映灵敏、准确、及时、有效,建立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信息报告联络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联络工作。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成员单位领导审核后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联络及委员会信息刊物的编发;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协调,定期召开信息联络员会议。
(二)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查处信息等;各成员单位报送的信息要经过加工、整理、汇总,并简要评价分析本系统和本部门工作情况。
(三)信息报送时间:食品安全动态随时报送。专项整治情况每周报送一次。发生重大食品案件或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在果断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置的同时,要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三、投诉举报制度
(一)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宿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重大案件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抓落实。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职能范围内食品安全案件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食品安全投宿举报,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要及时报告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四、督察督办制度
(一)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委员会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进行督察督办。
(二)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必要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三)对食品安全信息,逾期不报的,每月督察督办一次。
(四)对督察督办的事件,各相关部门要按时上报事项办理及整改结果,对逾期未办理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部门责任制
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机制,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本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监管有力、工作落实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各成员单位的三定方案,特别制定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部门责任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一)各地行署、拉萨市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对本地区及所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当地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维护良好的食品市场秩序,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负责本地区的检验检测资源综合利用,明确检验检测机构,承担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食品检验检测任务。负责按自治区下达的增加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经费预算,确定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设备补充计划,人员培训,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负责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执法经费的落实。
(四)负责本地区各县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督促抓好落实。组织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和工作考核。表彰先进。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造成危害的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六)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及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下发的《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规定,做好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统计、分析、报送工作。
(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三、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职责
(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负责食品安全宣传工作,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报道各地(市)、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加大对农牧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开辟食品安全专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大力宣传我区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认真做好舆论监督工作。
(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认真做好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查处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三)自治区监察厅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负责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责任人实施调查,并根据其错误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四)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五)自治区发改委
研究分析国内、国外食品市场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负责指导粮食管理部门的粮油储备安全管理和粮食质量标准管理以及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工作。
(六)自治区教育厅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学校(包括托幼园、所)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包括托幼园、所)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学生集体用餐的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用具等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七)自治区科技厅
负责指导和协调食品安全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推动农产品种植、畜产品养殖、水产品养殖、食品生产加工科技普及和技术进步。
(八)自治区公安厅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新闻媒体披露的案件以及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查办的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侦察,依法严惩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九)自治区民政厅
负责监督捐赠食品的质量;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群生活救助工作。
(十)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安排相应业务经费,监督经费使用。
(十一)自治区农牧厅
负责制订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培育建设,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和技术,负责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和颁证工作;负责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年检工作;按农业部公告发布的农产品禁用和限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要求,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实施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削减计划;负责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整治工作;定期发布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结果;加强牲畜屠宰检疫工作,严厉打击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资打假活动,净化农资市场。
(十二)自治区商务厅
负责对边销茶、食盐市场、畜禽类定点屠宰和酒类、调味品经营的监管;负责开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和专店,督促企业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负责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市场责任制,推动食品市场建立经营者和商品“黑名单”、“黄牌警告”制度。
(十三)自治区卫生厅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证和卫生监督。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在消费环节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学校食堂和餐饮业(包括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等)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行为;负责建立学校食堂卫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卫生监督机构为主体的食物中毒报告系统、应急处理体系和处置机制,对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十四)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负责指导食品安全广播、电视宣传工作。
(十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监管;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查处食品流通领域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假冒伪劣食品,严厉查处注水肉、病害肉的经营行为,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推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和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商品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出等制度;配合农牧部门开展农资打假活动。
(十六)自治区旅游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十七)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
(十八)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日常的质量监管和卫生监管;负责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对获证企业的后继监管;负责对无证生产企业的查处;负责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负责查处生产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非食用原料行为及其他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围绕食品生产领域重点品种开展监督抽查。
(十九)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负责审查修改自治区有关部门报送自治区政府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草拟的食品安全重要规范性文件等;协调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在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对各部门实施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依法予以纠正;负责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咨询和必要的培训工作。
(二十)拉萨海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的有关监管规定,按照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措施依法对进出口食品进行监管。
(二十一)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的卫生、质量监管工作;对进出口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企业进行食品卫生注册、食品标签审核,并提供技术服务;协助推广HACCP注册认证工作;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实施检疫和监管;协同有关部门对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食品实施监督。
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