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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母乳代用产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21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05]3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2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母乳代用产品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05]308号

2005年9月21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健机构母乳代用产品的展示、推销和代售等服务行为,保护婴幼儿身心健康,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母乳代用产品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18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爱婴医院“十条标准”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大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母乳代用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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