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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可证复印件编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0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03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许可证复印件编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6月3日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纠违规、促规范’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食药监通[2005]54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行动,认真贯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贯彻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现将许可证复印件编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问题。只要在许可证复印件上加盖了该企业的红章,并与企业出具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印章相一致,能够证明企业和授权人员的合法资格,可不到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盖章,直接到销售对象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并编号。

  二、严格审查企业合法资格。如对企业提供的资质证明有疑问,可通过索要企业许可证原件、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等形式核实。对那些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搞不规范经营活动的,坚决不予认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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