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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安市卫生计生委财务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16

发文字号

广市卫办发[2015]2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16

颁发部门

四川省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安市卫生计生委财务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市卫办发[2015]213号

2015年11月16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中、省、市财政补助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了《广安市卫生计生委财务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卫生计生委财务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报销管理,规范报销凭证,确保票据内容真实,报销手续完备,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支付结算办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财务与信息科(以下简称规财科)按照规定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人员应当分设,银行印鉴应当分管。

  第三条 规财科按照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条 出纳和会计人员岗位调整、工作调动或离职,应当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好交接手续之前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五条 因公支出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应当包括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等,并加盖出具单位的发票或财务专用章。定额发票也需要加盖出具单位的发票或财务专用章。涂改、大小写不符,收据及未盖章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报账人应如实填制《广安市卫生计生委差旅费用报销单》或《广安市卫生计生委费用报销单》。属于在中、省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的,还应注明专项资金名称。报账人应一事一次一报,不得累计或分解报账。

  第七条 填制的报销单应字迹工整,不得污损、涂改、刮擦或挖补,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报销单上面的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写。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小写金额数字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人民币以元为单位时,只要人民币元后分位没有金额(即无角无分时,或有角无分),应在大写金额后加上“整”字结尾;如果分位有金额,在“分”后不必写“整”字。数字必须要按数位填入,金额要采用“0”占位到“分”为止不能采用划线等方法代替。

  第八条 票据粘贴应当整齐美观,便于装订归档。对所附票据较多,且大小不规范的要在粘贴纸的装订线外根据票据金额的大小分类并有规律地从粘贴纸右下角向左上角均匀地粘贴。使用公务卡消费的,不但要粘贴票据,还要粘贴同等金额的刷卡凭证(即POS机小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填制报销单时应按类别填制附件张数,除票据外,文件或合同等也要作为附件张数统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报销需附《广安市市级部门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申请表》或《广安市市级部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请表》等。大额采购要附一份合同原件;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附购买明细。

  第十条 报销会议费、培训费和维修费分别按照《广安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广安市财政局关于2014-2015年度市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办理。
  报销差旅费按照《广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广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交纳伙食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办理,单位职工还要填报《广安市卫生计生委公务出差审批单》并作为报账附件,驾驶员还要填报《广安市卫生计生公务用车派车单》并作为报账附件。
  报销接待费按照《广安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监察局广安市审计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和接待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报销单由本单位职工作为经办人填制,先交票据审核人对票据分类、书写和粘贴等情况进行初审,再交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主要领导审批。单位出纳接受现金或转账支付的报销单时,必须有本单位经办人、票据审核人和科室负责人的签字,并有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审批意见,缺一个环节,出纳可不予接受或支付。签字环节完整后,出纳需核对票面填写和票据粘贴情况,无误后方可支付现金或进行转账,现金支付后加盖“现金付讫”章,转账支付后加盖“转账付讫”章。

  第十二条 出纳应逐笔记载现金和转账支付,做到按时对账,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库存现金应控制在限额以内,并存放在保险柜中。

  第十三条 单位职工的公务活动开支应采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单位支付现金的范围原则上为:除上卡以外的工资和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结算起点为五百元)的零星支出等。

  第十四条 出纳收取非税收入或往来现金款项时要按照不同类别开具《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现金要按照资金类别及时存入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非出纳人员不得经手现金收支。

  第十五条 票据由会计人员到财政局相关部门购买、保管和退换。出纳按照需要到会计人员处领取,用完交还会计人员后再领取新的票据。一式几联的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票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具单位的公章。

  第十六条 临时借款需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方予以借支。临时借款一般于工作周期结束回单位上班后7个工作日内归还或冲抵。

  第十七条 公务卡管理使用按照《广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广市财库[2011]562号)和《广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公务卡改革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市财库[2011]1188号)执行。

  第十八条 出纳支付报账人的现金和借款的时间段为每周的星期二至星期四,数额较大的现金和借款需提前一天告知,其他时间报销现金和借款需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呈主要领导审批报账单的时间为每周星期二和星期四。

  第十九条 发放借调、上挂或临聘人员的补助等,第一次由人事科核定后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由规财科每月上旬发放。

  第二十条 规财科每月15日前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送上月的会计月报表。

  第二十一条 委纪检组负责对财务报销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照规定报销和入账的情况可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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