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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2-01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1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2-0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卫发[2010]5号

2010年2月1日

各盟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疾控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本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将6-35月龄儿童列入我区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人群,接种剂量、针次和间隔时间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接种必须遵循“知情、自愿、免费原则”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印发的《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实施方案》(内卫疾字[2009]902 号)要求,认真开展好我区6-35月龄儿童甲型HINI流感疫苗接种工作。

  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接种后相关安全性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开展安全性监测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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