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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乌兰察布惠民妇产医院执业登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05-11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38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1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乌兰察布惠民妇产医院执业登记的批复

内卫医字[2009]382号

2009年5月11日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验收乌兰察布惠民妇产医院的申请》(乌卫发[2009]31号)收悉。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的要求和规定,我厅组织人员对你局上报的惠民妇产医院的执业登记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卫生部《妇产医院基本标准》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验收结果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乌兰察布惠民妇产医院按照以下事项进行执业许可:

  1、机构性质: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

  2、机构名称:乌兰察布惠民妇产医院

  3、法定代表人:周守银

  4、主要负责人: 林锐

  5、机构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解放路139号

  6、床位编制:50张

  7、诊疗科目:妇科、产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围产监护室、新生儿科、医疗美容科、麻醉科、计划生育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产内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的实际,你局要按照属地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日常监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校验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鉴于医院为初期开诊,同意试运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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