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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微信公众号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文字号

眉食药监发[2016]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眉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24

颁发部门

四川省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微信公众号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眉食药监发[2016]38号

2016年3月24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微信公众号已于今年3月正式注册开通,现就加强推广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积极推广
  “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微信平台是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科普饮食用药知识,宣传法律法规,传播监管信息,服务社会大众,提高部门公信力,推动食品药品监管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载体。全市系统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广大干部职工都应使用和关注“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微信公众号。各单位要大力宣传“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微信公众号的基本设置、主要特点和订阅方式,不断扩大“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微信平台的知晓面和订阅量。

  二、结合实际,灵活运用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将科普知识、法规知识、监管动态、监管成效公布于众。让系统干部职工、社会各界通过“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微信公众平台,了解眉山食药监管系统依法行政、服务发展、服务民生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要通过“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微信公众平台,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各类知识,不断增强履职能力。

  三、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微信(微博)平台,健全制度,明确程序,严把信息的进出口关,加强信息舆情的监管和报告工作,确保“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微信平台安全并发挥应有作用。

  附件:“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微信订阅方式

  1、扫二维码:打开微信→点开“发现”→对准下面的二维码扫一扫→点击“关注”。

  2、添加好友:打开微信→点开“通讯录”→添加朋友→查找微信公众账号→点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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