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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0

发文字号

苏安监[2015]18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2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安监[2015]180号

  2015年8月20日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工作部署,决定于8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现将《全省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安[2015]33号)精神,结合我省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全省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有效防止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专项行动重点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范围是近年来列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石英砂制品、木质家具制造、石棉制品、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皮革箱包制鞋、电子产品制造、铅酸蓄电池生产等八大行业中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30人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重点解决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到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检测、不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等违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的突出问题。

  三、自查、督查重点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是否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是否按规定签订职业卫生法定事项告知承诺书和开展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4.是否按规定向属地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是否按规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开展定期检测,并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情况进行整改;
  6.是否遵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是否违法组织生产建设;
  7.是否按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8.是否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劳动者是否正确佩戴使用;
  9.是否开展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经培训持证上岗;
  10.是否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以及设施、设备上设置醒目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识;
  11.是否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含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时间安排
  (一)发动部署阶段(8月底前)各地梳理分析本地区列入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序时进度。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份)。列入专项行动的重点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对照重点内容开展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针对问题及时整改。
  (三)督查整改阶段(10月份-11月份)。各级安监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省安监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组,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四)总结提升阶段(12月底前)。各地认真总结提炼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剖析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握职业病防治的重点环节和关键因素,对做好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找准对策、提出思路。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次专项行动是省安委会部署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级安监部门要针对当前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科学安排,要与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其他专项整治行动有机结合,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各级安监部门要突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要把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与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提升年”活动、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等各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相融合,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
  (三)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坚持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检测数据严重超标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企业要坚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整改到位、有毒有害因素浓(强)度仍严重超标的一律不得复产。

  根据省安委会通知要求,请各市安监局于9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报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每半月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12月2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联系人:储剑波、束长亮,联系电话:025-83332433、83332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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