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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18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13]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乌兰察布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0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事宜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3]12号

2013年1月18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全市居民医保基金运行的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城镇居民统筹基金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仍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执行,统筹基金分段支付比例调整为以下标准:

  住院费用   旗县级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起付线-3万元   70
  3万元-7万元   75
  7万元-13.15万元   80


  二、起付线仍执行300元,转市外医院治疗的个人先负担医疗费用总额的5%,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的报销比例增加5%。

  三、连续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3年以上的,增加报销比例5%。以后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报销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直至增加10个百分点。

  四、以下四种慢性病实行定额付费制度
  (一)重型精神病
  指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缓需长期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
  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采取按床日定额付费的方式予以补偿。患者每日自付10元。按床日定额付费标准(不含自付部分):45天以内,190元/日;46天至90天,170元/日;91天至出院,110元/日。
  (二)终末期肾病
  适用于终末期肾病的血液透析(一般每周每人不超过3次)和腹膜透析(一般每日透析液不超过4袋)。患者在二级医院救治每月自付100元,在三级医院救治每月自付150元。定额付费标准(不含自付部分)为每月6000元。
  (三)耐多药结核病
  患者每月自付100元。定额付费标准(不含自付部分)为每月1500元。
  (四)布鲁氏菌病
  急性期和慢性期治疗均按住院政策补偿。补偿比例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承担80%,其余20%由个人负担。
  以上患者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剩余的20%由民政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五、以下四种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办法报销
  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的放、化疗,器官移植的排异治疗、股骨头坏死的药物治疗、免疫缺陷病所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按住院报销办法报销。

  六、以上纳入门诊慢性病报销的病种实行定期鉴定和定点医疗治疗制度。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以前与此文相抵触的文件以此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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