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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26

发文字号

内财非税[2015]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2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5]23号

2014年12月26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包括自治区批准的以下收费项目。
  (一)建设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服务费,建筑能效测评、建筑节能检测(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检测收费。
  (二)文化部门收取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挖掘费。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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