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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08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办[2011]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8

颁发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皖食药监办[2011]53号

2011年4月8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第三阶段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自职责明确落实工作责任,全力保障第三阶段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扎实推进,突出重点
  要根据要求,确定工作重点和检查计划,集中力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梳理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重点对第一、二阶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进行整治,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三、强化协作,大力宣传
  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工作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综合治理。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联动意识,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两部门要互相联系,密切协作, 资源共享,妥善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要向辖区内相关单位深入宣传专项行动有关精神,及时报道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向相关人群发布消费警示,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例和不良信用单位。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将于10月底前组织对各市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第三阶段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

  请各市将集中整治第三阶段的总结报告和统计数据,于2011年11月5日前同时报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涂登云       电话:0551-3659621
  手机:18788850670 电子邮箱:tdy@ada.gov.cn

  附件:

  关于深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保证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部署和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组织开展了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工作,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第三阶段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巩固前两个阶段集中整治工作的成果,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环节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众用药权益。

  二、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继续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基层医疗卫生和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要将前期整治中发现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区域和单位列为重点,重点检查上述单位是否存在经营、使用以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文号产品冒充药品的问题以及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在经营非药品产品时,是否按规定与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
  检查中,一经发现上述单位经营、使用的产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一律暂停相关产品销售,并按照标示的产品类别分别处理。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要求销售非药品的,一律责令改正。
  (二)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中存在的以食品、保健食品、未标示文号产品等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检查中,一经发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一律责令改正,并按照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738号)要求进行处理。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对假药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四)对查处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工作安排
  本次整治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2011年4-10月为监督检查阶段
  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检查中发现的保健食品非法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和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冒充药品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二)2010年11月为总结上报阶段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产品及其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总结报告。汇总数据所需的“全国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调查统计系统”软件可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稽查业务管理系统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网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解决影响药品安全深层次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科学分析工作形势,狠抓整治工作落实,不断巩固工作成效。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级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第一、第二阶段整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强化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案件处置工作长效机制。要通过推动工作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持续保持整治工作高压态势,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三)深入推进宣传工作。各地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贯,主动配合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营造有利于执法工作开展、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有层次、有针对性地曝光典型违法行为,揭露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巨大危害,进一步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用药。

  请各省(区、市)将集中整治第三阶段的总结报告和统计数据,于2011年11月20日前同时报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卜治溢010-88331340
  高天兵010-88331323
  电子邮箱:buzy@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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