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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宣武分局关于立即停止经营标示为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福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并做好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5

发文字号

京药监宣分办[2009]1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5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宣武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宣武分局关于立即停止经营标示为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福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并做好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京药监宣分办[2009]104号

2009年12月5日

辖区内各药品经营单位:

  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标示为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福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疫苗并做好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京药监稽[2009]242号)紧急通知的要求,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企业立即组织自查本单位销售标示为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批号:20080837、20080834、20080732、200810F01)和河北福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批号:20080753、20080754(01亚批)、20080754(02亚批)、20080758)的情况。有经营上述批号疫苗的经营企业,立即电话上报进、销、存情况,并随后将经营上述疫苗进、销、存情况书面上报我分局。

  我分局将对辖区内经营上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报截止时间:2009年12月11日11:00前
  上报科室:稽查科

  (联系人:崔广斌;联系电话:63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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