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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食品及相关产品获证企业提交2010年度自查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1-08-19

发文字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1年食字第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9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我市食品及相关产品获证企业提交2010年度自查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1年食字第16号

2011年8月19日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的有关规定,获得食品、相关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质监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本市对于2010年度企业自查报告的审查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但仍有部分食品及相关产品获证企业未能按规定提交自查报告,部分企业经所在地质监局实地核查发现其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必备条件,其中包括北京爱杰林食品有限公司等95家食品生产企业、北京广聚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6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现请上述企业务必于2011年8月30日之前完成整改并报住所所在地质监局验收,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未通过验收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被注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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