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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新农合对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药费报销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27

发文字号

黑卫指导发[2016]1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6-06-27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黑卫法制规发[2017]3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新农合对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药费报销的通知

黑卫指导发[2016]141号

2016年6月27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

  精神卫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精神卫生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已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4号)精神,我省决定开展新农合对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药费报销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销额度
  参加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新农合给予部分门诊药费报销,用于患者居家服用抗精神病药品。每年度门诊报销不设置起付线,封顶线为400元/人,报销比例为100%。不足4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二、补偿人群
  由各县级精神卫生办公室提供辖区内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收集分析系统”的患者名单给各统筹地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各统筹地区合管办对名单进行比对。名单内的参合患者享受新农合对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药费报销补偿。

  三、药品购置及发放
  (一)按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送药到户,患者少跑路;服药到口,病好不发愁”的要求,市(地)精神卫生办公室负责药品购置,逐级发放到县(市、区)精神卫生办公室、基层医疗单位精防医生(人员)、患者或监护人签收。
  (二)市(地)精神卫生办公室药品购置要依据“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收集分析系统”患者病种和服用药品种类选购药品。一人一处方,一人一收据;一次12个月,一人一打包,下发到县(市、区)精神卫生办公室、基层医疗单位精防医生(人员)、患者或监护人签收。

  四、报销方式
  市(地)精神卫生办公室负责药品购置、发放和药品费用的垫付工作。每年年底将所有患者的定额补偿门诊票据拿到参合统筹地区合管办报销。具体报销时间,由各统筹地区合管办与市(地)精神卫生办公室协商。

  五、要求
  各统筹地区要认真落实此项工作,预留基金做好报销补偿。我省严重精神障碍录入患者达15.4万人,农民占50%,约为7.7万人,整体贫困率达75%,各地要从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家提出的精准扶贫工作,解决好这部分人群的门诊药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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