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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标签和说明书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2

发文字号

豫食药监注函[2011]1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2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标签和说明书备案的通知

豫食药监注函[2011]112号

2011年6月2日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精神,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1年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请各市局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对相关药品进行自查,督促相关企业务必于2011年6月20日前完成备案工作。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所涉及的在产品种,填写《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信息表》(见附件)连同电子版(excel格式),于6月20日前报省局药品注册处。相关药品名单请关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联系人:邓西方
  电 话:0371-63280273
  电子邮箱:dengxf@h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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