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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01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保化发[2013]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0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食药监保化发[2013]30号

2013年3月1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重点场所经营秩序,提高经营环节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的化妆品可追溯,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要求,省局决定于2013年3月至9月,在全省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集中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索证索票管理
  1. 是否建立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并有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
  2. 是否建立索证索票档案,档案内容是否完整。其中,索证至少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随批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和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3. 索证索票档案是否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保存期是否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二)购销台账管理
  1. 是否建立产品购货销售台账,并有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
  2. 台账内容是否完整。购货台账是否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并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销售台账是否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3. 台账是否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保存期是否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三)标识标签
  1. 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2. 标注内容是否完整,具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质量合格标记等。
  3. 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是否销售过期化妆品。
  4. 是否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和使用医疗术语。
  5. 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
  (四)储存条件
  1. 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
  2. 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3. 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
  4. 是否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五)店内宣传
  检查店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3月至4月)
  各市(地)局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迅速部署,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各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检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地)局。
  (二)集中检查阶段(2013年5月至9月中旬)
  各市(地)局要集中组织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重点产品、重点环节要加大检查力度,增加监督频次,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进行现场或限期整改,并做好整改验收工作。
  (三)整改提高阶段(2013年9月中旬至9月末)
  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各市(地)局将辖区内专项检查情况汇总分析,并认真总结检查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形成专项检查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地)局要充分认识开展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建立监管档案等基础性工作,认真组织、指导各县(市)局落实专项检查工作,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全面掌握化妆品重点领域企业经营状况,针对本地区可能存在的化妆品质量安全隐患深入开展化妆品监管各项工作。
  (二)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中相关要求,依据相关法规严厉查处,重大案件及时上报省局,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及时总结报告
  各市(地)局负责汇总填写辖区内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分别于7月5日、9月30日分两次上报,并撰写专项检查总结,于9月30日前报省局保化处(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联系人:彭松梅
  电 话:0451-88313070
  传 真:0451-88313079
  邮 箱:pengsongmei@hljda.net

  附件: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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