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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验证不合格企业处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6-2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6-22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2003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验证不合格企业处理的通知

2004年6月22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各有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8号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了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2003年度验证工作,有12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合格,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已去向不明的5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通知》后的二个月内向生产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见附表一)。

  二、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已停产、歇业一年以上的7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若需要新组织生产的,应当在《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向生产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递交书面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不办理的,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见附表二)。
  特此通知

  附件1:5家已去向不明企业名单(略)

  附件2:7家已停产企业名单 (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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