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05-03-18

发文字号

苏卫基妇[200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18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的指导意见

苏卫基妇[2005]4号

2005年3月18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促进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广大农村居民抗御重大疾病的能力,着力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我厅在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运行情况的基础上,特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的指导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费用补偿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统筹使用。由于目前资金筹集数额较少,补偿重点只能是大额医疗费用,即大病、重病和住院费用。目的是逐步解决部分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因此,受益面只能适当兼顾。
  (二)坚持合理使用基金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要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要建立风险基金,提取风险基金额应累计达到年筹资总额的10%左右,建立风险基金后,当年基金结余应控制在基金总额的10%以内。
  (三)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推行计算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补偿行为,确保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即用即报,增加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任度和参与度。

  二、以30元为筹资基数的费用补偿
  主要补偿住院治疗及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费用。门诊特殊病种是指某些需要较长时间持续性门诊治疗,费用较多,对农民家庭生活影响较大的疾病。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费用补偿可采用在结报年度内多次费用累计计算的办法。参合农民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多次诊疗费用累计达到一定标准(一般为500~800元),即可进行补偿。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30%,最高不超过80%。对于容易导致农民因病致贫的高危费用段(一般为3000-5000元),应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封顶线以2万元为宜。

  三、超过30元筹资基数的费用补偿
  在30元筹资基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每个费用段的补偿比例,并相应提高封顶线数额,但起付线不宜降低。可以在超过30元基金基数的费用中,提取一部分费用用于普通门诊、慢病普查、健康体检等。目前不宜建立农民家庭账户。

  以上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