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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30

发文字号

辽食药监保发[2011]15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30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辽食药监保发[2011]159号

2011年6月30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精神,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和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环节整顿。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原料辅料购入使用、生产工艺流程等,对生产加工中可能出现的非法添加行为进行排查。对因未严格履行原料查验而生产含非法添加物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蓄意生产假冒产品及非法添加产品的,一律吊销其生产卫生许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环节整顿。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所经营的保健品是否由无证企业生产,是否有批准文号。是否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人以及进货时间,并保留相关票据。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是否按上述要求建立销售台账。检查过程中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按假药依法查处;标签、说明书非法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等冒充药品行为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并曝光违法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对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整顿(包括高档美容院、美发店、大型休闲洗浴中心、酒店及其连锁门店)。重点检查此类单位所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是否由无证企业生产,是否有假冒品牌,尤其是假冒进口品牌,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有批准文号。检查其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台账是否完整记录了所购进化妆品的名称、数量、功效、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等内容。严格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化妆品使用单位非法自制化妆品并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行为和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擅自添加禁限用物质的行为。对于存在问题的化妆品使用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者,责令其停产停业。

  四、加大监督抽验力度。对于购销台账和生产记录不完整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可疑品种进行重点抽验,尤其对宣称改善睡眠、辅助降血糖、缓解疲劳、减肥等功能的保健食品,宣称美白、祛痘、去皱、祛斑、育发、抗衰老等功能的化妆品,以及染发用品等要作为监督抽验的重点。针对监督抽验存在问题的产品,未售出的要暂时查封,已售出的要予以召回,并采取消费预警措施,同时依法对违规产品和企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要及时关注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并将有关信息随时上报(详见附件)。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健食品与化妆品使用知识,宣传冒充药品、夸大宣传、违法添加的严重危害,及时通过媒体报道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果,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曝光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的大案要案,震慑违法分子,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马志涛 联系电话:024-31607001,电子邮箱:baohuachu@lnfda.gov.cn。
  省公安厅联系人:孙宇彤,联系电话:13889861601。

  附件: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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