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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沈阳市医疗保险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25

发文字号

沈人社发[2017]7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沈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25

颁发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沈阳市医疗保险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7]74号

2017年7月25日

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有关规定,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我市积极探索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经研究决定,医疗保险住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付费方式改革坚持总额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模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协商谈判的理念,对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实行以按诊断相关组预定额付费(DRGs-PPS)为主的复合式付费方式。

  二、付费原则
  1.基于DRGs总额预算下进行按诊断相关组付费;
  2.DRGs住院总量设定与门诊待遇通盘考虑同步调整;
  3.DRGs组权重与费率调整要体现协商谈判机制;
  4.结合DRGs付费逐步调整不合理费用结构;
  5.医保与医院共同制定编码规则和监管标准。

  三、试点工作内容
  为稳步推进我市医保DRGs-PPS付费工作,本着定点医疗机构自愿申请原则,选取6-10家具有能够及时、正确填报首页的编码员,并已达到DRGs付费标准(上传率100%、入组率95%以上)的三级医院,作为首批DRGs付费试点医院,付费试点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1.试点医院采取全病组付费管理模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住院DRGs付费一并实施。
  2.DRGs-PPS同时适用于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和大额补充支付,对于试点医院进入大额费用,不再采取按项目付费。
  3.在DRGs付费试点阶段,非试点医院住院付费方式仍按原有办法不变。
  4.在DRGs付费试点医院就医的参保患者,其医保待遇继续保留原统筹和大额政策不变。

  四、相关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试点医院要切实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出发,深刻领会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全力支持并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建立畅通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信息沟通联络和相关工作。
  2.组织落实。各试点医院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试点医院应严格规范病案首页填写工作。按照疾病诊断编码ICD-10和治疗操作编码ICD-9-CM-3的要求认真填报病案首页信息,不得拒收、推诿危重患者,保证医疗服务安全和质量。
  3.总结经验。各试点医院要注重效果评估,跟踪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探索试点运行中需进一步完善的机制和政策问题,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为我市医疗保险付费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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