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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5

发文字号

京卫法监字[2011]1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5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的通知

京卫法监字[2011]142号

2011年8月5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为切实加强北京市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监管,严厉打击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78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卫法监字[2011]82号)要求,决定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瘦肉精”品种目录见附件1)。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北京市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肉及肉制品采购和使用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二、整治安排和措施
  (一)北京市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开始,至2012年3月底结束。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力量,对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快餐店、各类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采购使用的畜禽肉品进行排查。
  (三)严查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畜禽肉品,特别是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的索证索票与台账登记情况,核查有无索取动物检验检疫部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无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检疫不合格的猪牛羊肉、病死猪牛羊肉等。
  (四)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调整抽检计划,要把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列为今年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必检品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可疑品种要及时抽检。
  (五)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在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购进、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要严格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要严厉查处一批采购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追查购进渠道,及时向畜牧兽医、工商、质监、食品办等部门通报情况。
  (六)严格落实餐饮服务单位自身管理责任。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的要求,对购进肉及肉制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验收,要求所购鲜肉必须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均能进行溯源。禁止采购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证或检疫不合格的鲜肉,及病死鲜肉或私自屠宰的鲜肉。无合格证明的,一律严禁使用。
  (七)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和整治“瘦肉精”的政策举措,形成“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声势。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全面展开。
  (二)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其他方面问题,要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对无证经营者予以取缔;对不合格的食品要当场给予扣押或没收;对可疑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要进行抽检。
  (三)各区县卫生局要严格应急值守,保证24小时信息通信畅通。一旦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予以处置。
  (四)各区县卫生局要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工作信息自8月12日开始上报,每周五中午12时前报送当周检查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每月25日前报当月工作报表(见附件2)。市卫生监督所要及时汇总区县信息,由市卫生局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将适时对各区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2012年3月,市有关部门将组织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联系人:赵亮宇、黄高平
  电话:65007269、83970720
  传真:65007330
  邮箱:dafeitian2011@126.com

  附件1:“瘦肉精”品种目录

  附件2:北京市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检查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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