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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14

发文字号

鲁社保发[200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4-14

颁发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社保发[2005]8号

2005年4月14日

  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各地陆续确定公布了一大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在方便参保职工购药、减轻个人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部分药店存在外配处方管理不够规范,串换药品,将保健品、生活用品纳入个人帐户支付范围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健康运行,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劳动保障部和我省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要求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通过国家《药品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要充分考虑地理分布,做到布局合理,在方便参保人员购药的同时,形成均衡适度的竞争机制。要统一悬挂经办机构颁发的资格认证标牌,在显要位置设医保意见箱,购药、结算流程应上墙。有条件的市,要统一定点零售药店标识及服务规范。
  定点零售药店职工要熟练掌握《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医疗保险政策,能为参保人员提供目录内药品的专业咨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要达到80%以上。要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已经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的药店要确保参保人员能够随时刷卡购药。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由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记账。对大额购药者实行备案备查制度。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明码标价的规定,鼓励支持药品零售药店连锁经营,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合理降低药品价格。

  二、规范个人帐户基金的支出管理
  个人帐户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个人帐户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消费,不能用于食品、保健品及其他日用品消费支出,不能使医保卡变为购物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汇总分析参保人员购药情况,并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人员的培训和对参保人员的宣传,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设立个人帐户的作用和目的。

  三、严格协议管理,逐步实行信用等级制度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把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硬件设施、人员资质、结算方式、违规处罚、备药率及药店服务标准等内容纳入协议规定,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协议规定。
  各市要逐步建立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并将信用等级与质量保证金挂钩,以引导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恪守诚信、规范运作,逐步建立起定点零售药店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良性运行机制。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对自查情况要有记录和改进处理意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办法,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落实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半年一次,不定期检查可根据参保人员投诉和医疗费用结算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对查出的违规问题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严重违规的要终止服务协议。各市要将每年的检查结果于次年第一季度末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统筹处,省局将对终止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违规行为在省主要媒体予以曝光。各市经办机构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通过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措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经举报查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追回不合理费用,并对举报单位或个人实行奖励。

  请各地于今年上半年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国家政策和履行协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地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情况于7月上旬报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统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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