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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继续在我市临床试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01-15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注[2013]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15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继续在我市临床试用的批复

沪食药监药注[2013]23号

2013年1月15日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润三九中药配方颗粒在上海市临床使用范围的申请》(华润三九字[2012]206号)已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公司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继续在我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用,时间为2年。试用的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含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毒性中药品种和麻黄类易制毒品种。请你公司积极制定安全性、有效性评价方案,并定期向我局报告实施情况;在医疗机构试用时接受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监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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