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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福州市妇幼保健院等3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22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6]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22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福州市妇幼保健院等3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6]94号

2016年3月22日

福州、漳州、南平市卫生计生委:

  《福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福州市妇幼保健院增加申请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报告》(榕卫医[2015]107号)、《漳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漳州市第三医院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请示》(漳卫医政[2015]7号)及《南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解放军第九二医院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请示》(南卫[2015]103号)等材料收悉。

  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我委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专家对福州市妇幼保健院、漳州市第三医院及解放军第九二医院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技术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经研究,同意福州市妇幼保健院、漳州市第三医院及解放军第九二医院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具体检验项目见附件),请你们通知以上3家医疗机构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到其核发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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