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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食药监安函[2009]45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22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市综[2009]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2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食药监安函[2009]45号文件的通知

黑食药监市综[2009]88号

2009年5月22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关于做好治疗甲型H1N1流感药品经营及质量监督情况上报工作的函》(食药监安函[2009]45号)文件要求,现将食药监安函[2009]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贯彻落实。为做好我省甲型H1N1流感药品经营及质量监督情况上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意识。各市地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甲型H1N1流感对我省的影响及面临的严峻形势,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扎实、有效地开展好监管工作。

  二、各单位要根据文件附件1的应急药品名单,对所辖地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药品购销渠道、仓储运输等环节,对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假劣药品流入市场或者出现药品质量事故等问题,要严肃查处。

  三、各单位要根据所辖地的情况,动态掌握好相关批发企业对应急药品的供应能力、储存数量、药品质量等相关信息,按照文件表格要求,填报相关内容,于2009年5月25日11时前,将本地治疗甲型H1N1流感药品经营及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和联系人名单一并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并在每周三下班前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和内容。请到省局网站查阅食药监安函[2009]45号。

  联系人:杨铁石
  联系电话:0451-88337400-6062
  邮箱:yangtieshi@hljd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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