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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1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10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年10月10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信息安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关于印发全国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现状调查方案(2017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传防便函[2017]101号)等要求。现就全市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牢固树立信息安全意识,切实加强管理工作
  各区、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网络与信息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坚决避免因传染病信息信息泄露事件损害患者利益,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发生。各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安全的组织领导,强化对属地传染病报告信息系统各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因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信息泄露的责任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规范信息安全行为,切实提高防范能力
  自2017年9月30日起,全市传染病报告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全面启用数字身份认证,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的领导下,加强传染病报告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切实规范使用人员的信息安全行为。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指导下,严格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数字证书北京市使用管理规范(2017版)》(附件1)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辖区数字证书安全管理、技术指导、监督与服务。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传染病报告信息系统相关安全管理要求,确保传染病信息数据及报告系统安全。

  三、依法履行信息报告职责,切实提高报告水平
  各区、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和首诊负责制原则,依法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有效开展传染病监测、信息管理和信息分析报告等工作,不得瞒报、谎报、缓报、迟报传染病疫情。各区要切实增强传染病监测管理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北京市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现状调查方案(2017年版)》(附件2)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及时掌握辖区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现状,及时发现和解决相关单位传染病监测报告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升我市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水平和报告质量,有效维护首都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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