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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12

发文字号

冀卫发[2015]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12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工作的通知

冀卫发[2015]15号

2015年8月12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预防医学会: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以下简称社会组织防艾基金),主要支持社会组织根据国家和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和政策,开展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工作。社会组织防艾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见附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7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基金在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意义
  建立社会组织防艾基金,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社会治理体制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计生领域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尝试。各地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基金,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科学、有序、规范地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扩大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及感染者和病人的宣传干预、关怀救助等防治措施的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减少艾滋病传播。

  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基金项目
  各地要结合近几年全球基金等国际合作项目和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执行情况,鼓励和动员工作能力强、信誉好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金申请,及时协调解决基金申请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和申请情况,目前确定河北省预防医学会作为我省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的规定,培育具有创新性、有发展潜力的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使其依法、科学、规范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三、加强对基金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对社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和对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资助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项目资助社会组织活动的监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当地社会组织及培育基地开展培训,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势和潜能,提高防治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确保可操作、可考核,保证艾滋病防治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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