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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25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安[2012]29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25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苏食药监安[2012]298号

2012年9月25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迅速将《通知》精神转告辖区内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特别是零售药店和基层医疗机构。

  二、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监督、指导辖区内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企业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麻黄碱含量30mg以上的麻黄碱复方制剂调整为处方药,调整最小包装规格麻黄碱含量,做好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修改及申报等工作。
  各市卫生局要监督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麻黄碱复方制剂处方。

  三、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督促零售药店严格执行购买者身份证查验和登记制度,严格按要求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要采取建立计算机登记系统或要求企业上报销售情况等方式,及时发现并遏制犯罪分子雇佣人员在不同药店多次套购麻黄碱复方制剂问题。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要定期收集汇总麻黄碱复方制剂购买者信息,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要或大量、多次购买麻黄碱复方制剂等异常情况的,应当迅速调查处理;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要立即通报涉及地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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