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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第3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6-09-1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9-13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第3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2016年9月13日

  近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月饼、粮食加工品、饮料、罐头、糖果制品、蔬菜制品等6大类食品732批次样品。其中,月饼20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饮料203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粮食加工品224批次、罐头30批次、糖果制品38批次、蔬菜制品28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汝州市麦德利商行销售的标称汝州市圆梦圆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秋月印象礼饼(月饼),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
  2.博爱县鑫生饮品厂生产的1批次利生汽水和1批次黑加仑味碳酸饮料检出糖精钠且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超标;沁阳市惠民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冰绿茶饮料检出菌落总数超标。

  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经启动核查处置。已经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焦作市、汝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依法查处、监督整改;经营环节要求汝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有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对同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下架召回。

  月饼类产品通报结果为初检结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我局将及时把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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