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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虚假广告药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1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17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查处虚假广告药品的通知

2007年9月17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查实:

  9月4日的都市消费晨报A11版,9月5、7、11日的新疆都市报A11、A11、A13版,发布鞍山德善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花消渴茶(国药准字B20020426)药品广告,存在未经审批发布虚假广告、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9月4、11日的新疆都市报A07、A12版,发布吉林永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国医圣方牌精制冠心软胶囊(国药准字Z20053751)药品广告,存在处方药违法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请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一律暂停上述药品的销售,对不整改,仍继续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广告药品的,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三、第七款规定定性处理,乌鲁木齐市将作为虚假药品广告整治的重点地区,加强监管,区局将进行督办。各地查处结果10月15日前函告我局稽查处。

  附:违法药品广告样件(都市消费晨报2007年9月4日A11版复印件、新疆都市报2007年9月5、7、11日A11、A11、A13版复印件、新疆都市报2007年9月4、11日A07、A12版复印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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