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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2

发文字号

苏中医医政函[2017]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22

颁发部门

江苏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中医医政函[2017]12号

2017年3月22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院: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国中医办医政函[2017]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院要按照《通知》确定的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进行自评后申报,申报专科应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全省该专科无国家中医重点专科的专业除外),每所医院申报专科数量不得超过6个。

  二、各申报专科要认真填写《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申报书》(见附件1),医院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医院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和“十三五”期间所有重点专科项目申报资格。

  三、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要做好辖区内申报专科的遴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初审,并填写《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初审意见表》(见附件2)。每个设区市每个专业只能推荐1个专科。

  四、各市将经过审核的《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申报书》(一式两份)和《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初审意见表》统一于3月31日前报送至我局,同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到中医医政处邮箱。省属中医院直接报至我局。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申报资格。

  联系人:倪 杰,联系电话:025-83620520
  电子邮箱: zyyzc@jswj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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