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3]89号
2013年12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
2013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向纵深推进的攻坚之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的关键一年。为明确目标任务,持续深入推进医改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80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5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改革创新,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按照建设幸福湘潭的要求,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着力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社会资本办医、医疗卫生信息化、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巩固已有成果,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障水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稳定在96%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门诊医疗保障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2.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建设。继续开展儿童白血病等21种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各类保障制度间的衔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负责)
3.积极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15号),根据省统一安排部署,制定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及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指导各地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定实施方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疾病应急救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结合门诊统筹推行按人头付费,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推行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防止简单分解额度指标的做法,防止分解医疗服务、推诿病人、降低服务质量。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5.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统一规划,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化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基金统筹层次,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医保机构管理服务能力,总结实践经验,大力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6.继续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鼓励企业、个人购买商业大病补充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
7.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强力推进依法征缴。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市、县两级配套资金要按时足额到位;要严格核定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做到应收尽收。防止基金流失,促进基金安全。确保参保患者身份和病况认定的真实性,通过多种形式,稽查参保患者和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查处违规套取骗取基金行为;依法查处城镇职工医保协议零售药店侵蚀基金行为。对责任主体单位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等与信用等级考核挂钩,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直至取消医保定点机构资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分别负责)
8.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管理职责,做好整合期间衔接工作,确保制度平稳运行。(市发改委、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要求,出台我市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基层医改工作不断深化,促进改革、巩固成果、扩大成效。
9.实施2012年版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做好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严格规范省级增补药品。切实保障基本药物生产配送。对基本药物生产、销售价格倒挂的常用药、急救药及时作出价格调整。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2013年年底前要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汇总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供应短缺的药品信息,进一步推动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机制,重点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信委、市物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10.继续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11.创新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12.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县市区财政要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13.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巩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落实26个乡镇卫生院新改扩建、3个乡镇卫生院公转房项目建设;支持湘潭县中医医院、湘乡市中医医院两所县级医院建设;推进市中心医院儿童诊疗中心及全科医生规范化临床培养基地、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项目建设。继续实施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14.加大乡村医生补偿政策落实力度。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充分发挥新农合对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中央、省财政已建立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机制,市级财政实行综合补偿,县区级财政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补偿办法。推动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落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负责)
15.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6.着力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全面总结评估湘乡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重点在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医药价格改革、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以及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等方面开展探索。(市卫生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17.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以提升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为重点,完善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力争多数重大疾病能够在县级医院诊治。提升县级医院对部分疑难杂病种初诊能力,做好与三级医院的转诊工作。指导县级医院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全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继续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按要求为县级医院培训骨干人才(含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加强临床专业科室能力建设。(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18.继续推行便民惠民措施。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推行预约诊疗。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加强医疗服务的精细化管理。研究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和机制,增强医疗服务连续性和协调性。探索便民可行的诊疗付费举措。(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9.积极稳妥推进社会办医。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严格依法减少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积极推进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试点。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继续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依法开办私人诊所,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鼓励发展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在准入、土地、投融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社会资本办医优惠政策。健全完善监管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逐步增加。(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负责)
20.加强药品的价格监督。创新药品价格监管形式和方法,确保药品质量。推动医药生产和流通产业健康发展。坚决查处药品购销中的暗扣行为。(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负责)
21.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任务。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0%以上,按要求完成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老年人和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均达到30%以上。探索研究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办法。(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强化妇幼健康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农村改厕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长效机制和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继续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支持农村急救体系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治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和饮用水监测工作。(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23.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按国家的规范和要求,制定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期间人员管理等实施办法。继续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加强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稳步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4.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控制公立医院规模盲目扩张,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鼓励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按照国家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我市财力实际,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优先改善儿童医疗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鼓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加强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5.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启动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推进检查检验结果共享和远程医疗工作。统筹制定医疗卫生信息化相关业务规范和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执行国家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保等信息标准体系,并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6.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和医疗机构评价体系。完善病人出入院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售药和违规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机制。强化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充实医改工作队伍,发挥医改办统筹协调作用,提高推进改革的协调力和执行力。
(二)落实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将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政府医改投入力度和强度高于2009-2011年医改投入的目标。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绩效考核。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的监测和效果评估,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加强定期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鼓励各地加强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并及时将好的经验上升为政策。
(四)强化宣传引导。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建设。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做好医改政策解读。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医改进展成效,深入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调动各方特别是医务人员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