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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政府纠风办公室、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06

发文字号

粤卫函[2013]1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06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公室、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正文内容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政府纠风办公室、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粤卫函[2013]194号

2013年3月6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局、纠风办、物价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属、省属各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是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市相关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工作规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各市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行为,确保我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执行,抓好落实。我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全部参加集中采购。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制度和程序,明确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与职责,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行遴选,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应用范围等因素,对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规范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行为。

  三、明确分工、形成合力。我省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监管机构、工作机构沿用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机构。省负责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工作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各市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和配送企业保障供应等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的指导、培训、现场检查和处理。

  附件:转发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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