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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4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11]5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11]576号

2011年6月14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使用过程中的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卫生部特制定和发布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现就《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贯彻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结合《三好一满意》、《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国抗菌药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活动等项工作制定相应的贯彻实施计划和措施。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本地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的技术培训以及对不良反应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出现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群体事件积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及救治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监测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和监测工作制度,规范药品不良反应记录和监测档案,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监测管理工作,对出现药品不良反应的患者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治措施,及时上报不良反应事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自治区卫生厅将结合“三好一满意”、“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国抗菌药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等活动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情况一并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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