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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16

发文字号

闽卫办妇幼函[2016]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16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

闽卫办妇幼函[2016]31号

2016年5月16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

  为规范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将《福建省县级孕产妇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及《福建省县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孕保门诊标准》和《儿保门诊标准》,见附件)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二、建设标准和目标
  通过4-5年的时间,逐步完成全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达到《孕保门诊标准》和《儿保门诊标准》。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门诊规范化建设由省级财政分年度予以适当补助。

  三、建设内容
  按照《孕保门诊标准》和《儿保门诊标准》的要求,从保健服务内容、人员资质、诊室设置、房屋面积、设施设备、诊疗技术、服务水平等方面开展创建工作,规范保健门诊服务。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孕产妇、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省级财政补助的项目单位要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按建设标准改善设施,添置设备,配备人员,建章立制,确保当年度完成建设,通过验收。
  (二)强化业务指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上级机构加强对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指导,加强质量控制,定期组织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规范项目实施。严格按标准要求实施,保证业务用房面积、基本设备、人员配备到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督导,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我委将对省级财政补助的项目单位适时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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