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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30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8]5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9-0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8]522号

2018年7月30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属各医疗机构,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福州总院,省级各质控中心:

  为加强福建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精细化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工作机制,根据《福建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福建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工作机制,根据《福建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考核对象为福建省省级各质控中心。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全面负责各质控中心的工作考核。

  第四条  以质控中心主要职责为基本内容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效,主要包括:专家委员会工作、质控标准制定、专业质控培训、质控评价、评价整改追踪、省市二级网络运行、交办工作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考核内容制定考核评分标准,并用于质控中心周期性考核。

  第六条  省级质控中心考核实行周期性考核制,每两年考核一次。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于每周期结束后的第一季度进行考核。

  第七条  省、市卫生计生委、部分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专家库。周期性考核前根据回避原则抽取5-7人组成评审专家组。

  第八条  周期性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各质控中心按照本周期确定的考核评分标准,结合本中心质控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周期结束前一个月将本考核周期质控工作自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卫生计生委。
  (二)现场考核。质控中心主任应根据安排对本中心本周期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汇报,并对评审专家的提问作出解答;评审专家根据汇报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评分。
  (三)结果通报。考核结果经省卫生计生委审定后通报各质控中心和各挂靠单位,并在行业内公示。

  第九条  考核评审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70分以下)。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省卫生计生委予以通报表扬,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质控中心要求其限期整改,连续两个周期考核不合格的质控中心按《管理办法》,于次年度重新遴选挂靠单位及质控中心主任。

  第十一条  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主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任期结束应重新遴选挂靠单位及质控中心主任。在首届4年的任期中,1次以上考核结果优秀或良好,且无不合格记录的,第二任期可直接连任。在两届任期中每次考核均为优秀的质控中心,经省卫生计生委评估后,可免予重新遴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及主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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