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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14

发文字号

津卫中[2013]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14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扩大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津卫中[2013]18号

2013年1月14日

各区县卫生局:

  为了充分发挥中医坐堂医的作用,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要,市卫生局决定,在我市和平区、南开区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探索中医坐堂医诊所审批设置和监督管理的办法。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地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审批。
  在试点工作期间,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医疗机构类别第六部分进行注册。
  (二)对批准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试点范围
  市内六区

  四、审批权限及职责
  (一)各区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受理及审批,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市、区卫生监督所对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各区卫生局一定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严格许可,认真监管,切实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区卫生局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审批。不得自行改变设置标准和条件。一定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分析出现的具体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方法。
  (三)要加强对辖区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中医坐堂医诊所出于经济利益驱动的“大处方”和误导、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保健品等现象的出现。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药店坐堂医行为均为非法行医行为。要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附件1:天津市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卫生局负责全市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二、申办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三、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五条 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须按照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各区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

  第七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和街道名称,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八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配备的医师必须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四、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九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公民健康。

  第十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第十二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医疗、财会收费等各项规章制度。要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对患者就诊要有登记。

  第十四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行业监管

  第十六条 各区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各区卫生局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患者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患者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在申请中,有伪造证明以取得申请资格、向相关人员行贿的,取消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卫生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天津市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一、资质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人员
  中医坐堂医诊所配备的医师必须是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医师未经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注册的,不得在该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三、执业范围
  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开中药饮片处方,不允许提供针灸、推拿等其它医疗服务,也不允许指导销售中成药、西药、保健品或医疗器械。

  四、名称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和街道名称,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五、中药饮片
  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六、制度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医疗、财会收费等各项规章制度。
  要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等卫生部门要求的有关规定。

  七、房屋及设备设施
  设置诊室不超过2个,必须独立隔开,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同时,提供煎药服务的应设置独立的煎药室。
  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诊室必须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脉枕包、血压计、紫外线消毒灯及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等。其中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及中药饮片操作台应为仿古式。诊室门口应悬挂科室标识牌,诊室门口一侧外墙壁应悬挂医师公示牌,内容应包含每位医师照片、姓名、职称、特长、出诊时间等。另外,诊所门口牌匾应含有天津市中医坐堂诊所统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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