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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成立包头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11-11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10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成立包头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的批复

内卫医字[2009]1006号

2009年11月11日

包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设立包头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包卫发[2009]346号)收悉。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和规定,我厅组织人员对你局上报的执业登记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验收结果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包头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执业登记,并按照以下事项进行执业许可:

  1.机构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机构名称: 包头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3.法定代表人:孟传金

  4.主要负责人:葛润平

  5.机构地址:包头市昆区少先路18号街坊

  6.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象科、医学检验科。

  7.诊疗内容:承担包头市及周边地区出入境人员旅行卫生保健、健康体检、免疫接种和健康咨询等相关出入境预防保健工作。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你局要按照属地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日常监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校验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鉴于医疗机构为初期开诊,同意试运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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