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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清查放射源 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7-05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4]2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7-05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制订的《“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五日
“清查放射源 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顺利实施“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为全面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实施放射源身份管理,建立放射源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管理系统打下坚实基础,进一步加强我市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促进核技术利用事业健康发展,彻底清除放射源造成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6号)以及全国“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赵公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智亚、市环保局局长曹光辉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市卫生局副局长田大光、市环保局副局长张勇为领导小组成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副局长张勇任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处处长韩勇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二、职责分工
各级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规定的管理职能和要求,明确责任及分工,协调配合、统一行动。
市环保局:负责放射源(含射线装置,下同)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的申报登记;负责组织对涉及放射源的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涉源单位)的现场检查;负责核查和办理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卫生部门不再办理放射卫生许可证,公安部门不再办理放射源登记证);负责组织废弃和闲置放射源强制收贮;负责建立健全放射源数据管理系统;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
市公安局:负责检查涉源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进行立案侦察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对涉源单位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医用辐射机构的检查;及时按职能调整的要求,汇总有关放射源管理档案并移交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市级部门完成本辖区放射源清查工作。
三、主要工作任务及重点清理对象
(一)主要工作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涉源单位的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情况以及放射性废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全面掌握我市放射源以及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数量及分布现状,查处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各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放射源尤其是废放射源存在的安全隐患。
具体工作包括:按照职能调整的有关规定,卫生部门向环保部门移交放射源管理档案;涉源单位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市级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涉源单位限期整改;公安部门对失窃、失控的放射源进行立案侦察、追缴;建立健全放射源管理动态档案和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依法强制收贮废弃和闲置的放射源。
(二)重点清查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涉源单位均属于清理范畴。重点清理对象主要集中在以下行业或企事业单位:
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宾馆,地质和煤田勘探与开发、石油开采与炼油,公路与桥梁建设、机械制造与安装,建材(尤其是水泥行业)、纺织、卷烟、造船、电力、制药、育种、造纸、冶金、仪表和钟表制造、电影制片,木材、塑料、面粉、饲料加工,电缆、荧光灯生产等。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启动、实施、总结及国家验收3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
2004年7月6日前为启动阶段。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机构; 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补助经费;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放射源申报登记通告,召开“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新闻通报会;完成人员培训工作。
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完成放射源管理职能调整和档案移交工作;完成有关放射源法律、法规、标准及专项行动文件的印制和相关培训工作。
(二)实施阶段
2004年7月6日至9月30日为实施阶段。完成涉源单位的申报登记、市级联合执法检查、对涉源单位限期整改或清理整顿、补办许可证、建立健全放射源数据管理系统、强制收贮废弃和闲置放射源、市级验收等工作。
市级验收按照“检查一个、整改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由市环保局对验收合格的涉源单位颁发合格文书。
时间安排:
7月15日前,涉源单位完成放射源管理情况自查工作;完成全市涉源单位的申报登记;市环保局根据申报登记资料建立放射源数据管理系统。
7月16日起,市级联合执法检查组分片区进行现场检查。
9月30日前,完成对涉源单位的限期整改或清理整顿、整改验收、补办许可证以及废弃和闲置放射源强制收贮等工作;同时,完成所有涉源单位的市级验收;补充完善放射源数据管理系统。
(三)工作总结及国家验收阶段
2004年10月1日至11月底为工作总结以及迎接国家验收阶段。完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迎接国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
时间安排:
10月1日至10月底,完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报送国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辖区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含文字表格和数据管理系统),安全隐患情况及整改情况,放射源收贮情况,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工作计划情况等。
11月1日至11月底,迎接国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由市环保局组织召开“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新闻通报会,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发布涉源单位限期申报登记的通告。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主要新闻媒体以及环保信息显示屏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放射源科普知识,定期报导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公布“环保举报热线12369”和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的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放射源清理专项行动。
(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月报制度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定各阶段工作安排;每月定期向国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三)完善监测能力,落实工作资金
为了顺利实施专项行动,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人员编制及监测能力,完善执法人员辐射防护能力,并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资金。
(四)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而造成放射源丢失、被盗、遗弃或发生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的地区和涉源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办理放射源申报登记手续、申领安全许可证的涉源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放射源申报登记
由市环保局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放射源申报登记通告。所有涉源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和填报要求(见附件4),如实填写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并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对涉源单位申报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将涉源单位放射源申报登记表以及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根据市卫生局移交档案资料、涉源单位申报登记表以及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经审查后统一登记注册,并录入放射源数据管理系统。
(二)放射源安全许可证管理
1.档案资料移交。市卫生局、市环保局按照职能调整要求实施放射源许可证管理、放射防护档案、辐射事故档案等相关资料汇总和移交(具体移交内容见附件1)。
2.放射源安全许可证管理。对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且符合安全要求的涉源单位,在统一换发环保部门颁发的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前,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可从事原许可范围内的辐射工作。
对持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源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可继续从事原许可范围内的辐射工作。
无《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满足安全要求的涉源单位,限期向市环保局提出办理安全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完善安全许可证补办手续(市环保局暂以公文批复,批复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许可范围、有效期),纳入持证单位管理范畴。
对无《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源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验收合格的,限期向市环保局提出办理安全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三)执法检查重点
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组成市级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所有涉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涉源单位放射源使用和贮存设施的安全情况。对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违反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未完善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评价、环保“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及评价等手续,未明确指定主要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未持证上岗等涉源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或清理整顿。
放射源现场执法检查内容(见附件2)。
(四)放射源分类、身份管理及编码规则
1.放射源分类。按照国家颁发的《放射源分类导则》,根据放射源导致人体健康危险的潜在风险并结合实际管理的需要,将放射源分为5类:极度危险、非常危险、危险、轻微危险、无损伤危险。非密封源可参照放射源分类原则进行分类。聚集(或非常接近)的多个非密封源可作为一个源进行分类。
放射源分类原则及放射源D值见附件3。
2.放射源身份管理。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放射源编码规则》,对放射源进行身份编码并填写放射源编码卡,实行放射源身份管理。放射源身份编码(或批次编号)设置在放射源本体或密封包壳体;放射源编码卡必须伴随放射源从生产到处置(或再生利用)的全过程,随放射源共同转移。
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生产、进口的新放射源进行身份编码(或批次编号);由国内生产厂家或进口销售商如实填写生产、进口放射源的编码卡。市环保局组织对在用(含销售)放射源进行身份编码,并录入放射源数据管理系统;由涉源单位如实填写在用(含销售)放射源的编码卡。
对临时储存在涉源单位的废放射源进行登记并录入放射源数据管理系统,不另行编码。
3.放射源编码规则。对半衰期在2年以上的各类放射源以及半衰期在60天以上2年以内的1、2、3类放射源进行放射源身份编码。生产、进口的新放射源以及在用(含销售)的放射源均按8位数编码,具体要求以国家环保总局拟发布的《放射源编码规则》为准。
对非密封源和半衰期在60天以内的密封源按生产(或进口)的批次编号。
(五)放射源强制收贮对象
鉴于我市目前尚无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专项行动收缴的放射源送四川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放射源强制收贮对象包括:
1.无主废放射源、特困企业的废放射源、破产企业的放射源。
2.放射源临时储存条件、废放射源临时储存期限等不满足要求的放射源。
3.3年内没有使用或今后3年内不再使用的闲置放射源。
4.不符合安全要求又未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涉源单位的放射源。
对已经强制收贮的放射源,其涉源单位达到安全要求并完善相关手续后返还其放射源。
(六)其他相关要求
1.放射源标识。放射源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源设备以及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贮存场所需设置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放射源贮存及使用要求。放射源数量较多的涉源单位应建立放射源专用贮存库;放射源数量较少的涉源单位可用保险柜或保险箱贮存放射源。放射源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贮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的安全防护措施。
3.放射源转移与运输要求。放射源转移(含生产、销售、出让、使用、进出口)实行转移联单制度。放射源的转移必须在许可证持有单位之间进行。不得销售(或出让)没有身份编码(或批次编号)的放射源。放射源的运输必须满足国家《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规定》的要求,必须对包装容器和剂量进行检测,经环保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
销售(或出让)方需在放射源转移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放射源转移联单登记手续。未履行放射源转移联单登记手续出售(或转让)放射源的,出售(或转让)方仍承担放射源的安全责任。购买(或接受)方需在购买(或接受)放射源后两周内凭放射源转移联单到市环保局办理转放射源申报登记手续。

附件1:卫生部门向环保部门移交材料清单(略)

附件2:放射源现场执法检查内容(略)

附件3:放射源分类原则(略)

附件4:放射源申报登记表(略)

附件5: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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