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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赤峰市医院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8-18

发文字号

内卫医管字[2011]8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对赤峰市医院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批复

内卫医管字[2011]853号

2011年8月18日

赤峰市医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请示》及相关申请材料已收悉,为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厅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精神,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采取实地查看、随机抽查与移植紧密相关的病历资料、听取汇报及互动座谈等多种形式,对你院进行了现场审核。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10]14号)要求,对经现场审核,申报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的医院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门户网上公示两周。现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故批准你院即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诊疗科目为肝脏移植、肾脏移植和心脏移植。请收到批复后及时到自治区卫生厅办理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在有资质的医院指导下,积极开展器官移植试点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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