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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诊断和核实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05

发文字号

内卫疾控字[2005]2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0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诊断和核实程序的通知

内卫疾控字[2005]242号

2005年8月5日

各盟市卫生局,呼铁局、包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诊断和核实程序的通知》内部明电(卫发电[2005]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首例诊断的疑似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要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厅应急办(办公室)报告,并要做好详尽的流行病学调查、临床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验等相关资料,资料中要明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

  二、各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要把发生的疑似病例患者采集的血清、关节炎、脑脊炎组织等标本、或从上述标本分离到的疑似猪链球菌Ⅱ型菌株,派专人严格按照标本运送的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及时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科进行检测。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科接到标本后,要立即进行猪链球菌相关检测和分析,对检测出的实验室结果,及时报卫生厅应急办(办公室),卫生厅审核同意后,及时报告卫生部应急办公室,同时将检测结果反馈提供标本的单位。

  三、自治区卫生厅在接到各盟市卫生局报告首例诊断的疑似病例后,及时组织自治区流行病学、临床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验专家赴当地进行核实会诊和调查。

  四、自治区专家根据患者的临床特点、流行病学资料和实验室结果做进一步会诊,提出诊断意见,及时上报卫生部应急办公室。

  五、各盟市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诊断和核实程序》和卫生厅提出的诊断和核实程序具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规范当地的具体诊断和核实程序,提高防治水平。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好当前猪链球菌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加强特殊传染病和医疗机构不明原因的死亡病例监测和报告工作。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切实做好监测和报告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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