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晶港盐业有限公司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9-22

发文字号

闽经信许可[2014]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22

颁发部门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晶港盐业有限公司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批复

闽经信许可[2014]21号

2014年9月22日

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福建晶港盐业有限公司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报告》(闽轻盐[2014]专营盐政272号)悉。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经现场勘察,同意核发福建晶港盐业有限公司食盐批发许可证,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相关手续。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