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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30

发文字号

粤卫函[2012]12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30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征集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意见的通知

粤卫函[2012]1207号

2012年12月30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印发,按要求我省将于2013年年底完成本地区已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清理规范以及相关政策对接等工作。现就做好我省医疗机构对新版项目规范的意见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规范》是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依据,做好《规范》的政策衔接是我省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认真组织好本次意见征集工作。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建立分管院长任组长,收费(价格)、医务管理等科(处)室负责人员任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好相关政策学习,协调好相关临床业务处室做好意见征集以及上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做好辖区材料的征集以及汇总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意见的质量。

  二、具体报送要求:各单位对《规范》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栏目征集意见,按照“问题描述”、“修改建议”和“理由”三部分进行表述,问题应明确涉及的项目编码和名称,理由应符合当前医疗和价格的相关政策。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医院为单位直接报送(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其他医疗机构由所在市卫生局汇总报送(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请各单位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征集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同时报省卫生厅规财处。

  (联系人:疏俊,联系电话:020-83821470,电子邮箱:13533751155@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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