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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7-07-11

发文字号

鲁国税函[2007]19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11

颁发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山东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鲁国税函[2007]199号)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追加投资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烟国税发[2007]59号)收悉。关于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有关规定,鉴于该企业生产项目属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新增注册资本达到1518.75万美元,超过原注册资本50%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资格。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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